信 访 须 知
一、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二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的材料、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三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。
四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。不得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、拦截公务车辆,堵塞、阻断交通;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;不得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不得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。
五、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事项
(一)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:
1 、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;
2 、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3 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。
(二)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:
1 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;
2 、来访人不服处理、复查意见,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、复核请求的。
2005 年 5 月
|